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过程始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筑牢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激励干部自律、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方针,对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旨在压紧压实管党治校主体责任,引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坚守初心使命、忠实履职尽责,坚持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日常廉政谈话、任职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方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现职中层领导干部;
(二)提拔任用和轮岗交流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
(三)提拔任用和轮岗交流任用的科级干部;
(四)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第五条 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在任前进行谈话,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1个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因事、因人可随时进行。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工
(一)日常廉政谈话由校党委书记、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二级党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校党委书记同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廉政谈话,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同分管单位、联系院系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书记可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二)与提拔任职和轮岗交流任用的处科级干部的任前谈话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特殊情况经请示校党委书记后,也可以授权委托分管领导和联系的校领导进行。
(三)与正处级干部和班子成员集体进行的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书记负责,校纪委书记参加,特殊情况经请示校党委书记同意后,也可以授权委托分管和联系的校领导进行。
(四)与副处级干部进行的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由校纪委书记负责,分管和联系的校领导、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五)与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的谈话,由所在党委党委书记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或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廉政谈话内容
(一)日常廉政谈话。谈话应当了解谈话对象践行“两个维护”,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决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政治生态建设等情况,督促履职尽责、秉公用权、严格自律。
(二)任职谈话。对提拔任用和轮岗交流任用的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应当教育引导谈话对象强化政治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规范,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提高治理和预防腐败能力。对干部选任调整期间存在问题线索、经查不实或形成不影响任用结论的,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作以说明,提出相关要求。
(三)约谈提醒。监督执纪工作中,对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应当直面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警示、告诫、纠偏,督促谈话对象学习贯彻党规政纪,坚定落实 “一岗双责”,加强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政规范。
(四)批评教育。对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进行针锋相对剖析和批评。谈话应当讲清批评教育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和改进意见,督促谈话对象正视问题、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改正。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存在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的,进行诫勉教育并督促整改。谈话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组织发现或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性质、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改正的具体意见,从理想信念角度唤醒谈话对象的初心使命意识,杜绝问题现象再次发生。
第八条 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各谈话主体组织实施,做好记录及材料整理与归档工作。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要及时进行。谈话方式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二)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和落实。各二级党委、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让廉政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三)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均应填写相应《廉政谈话表》。处级干部《廉政谈话表》由纪检监察机构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四)廉政谈话过程中,若发现谈话对象或其他人员存在严重错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备。
第九条 廉政谈话工作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原则。
(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依据、谈话纪律和保密要求,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或改正的问题。
(三)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回答或说明问题。任职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均应作出廉政承诺。对不如实回答或说明问题、不认真履行廉政承诺或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由学校纪委或组织部提出建议,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后,方可进行谈话。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级以上干部,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